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背叛” 参考文献 参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)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死刑罪名 叛国背叛 第2款:与境外机构、背叛可以判处死刑。背叛个人,背叛 关联规范 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1980年1月1日)第113条中规定,背叛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背叛主权、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02条。背叛情节特别恶劣的背叛, 内容 第1款:勾结外国,背叛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、背叛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、背叛是背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,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背叛个人相勾结,背叛组织、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“祖国”改为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,犯前款罪的,当时罪名为“背叛祖国罪”。该罪名也相应更为“背叛国家罪”。犯本章(指危害国家安全罪,
背叛国家罪,组织、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。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的,199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修订,即為叛國罪。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包括背叛国家罪)之罪, 沿革 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,
